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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不能委托人开户吗(农商银行开户一定要本人吗)

一则执行信息,牵出了东北两家农商行的“陈年往事”。




日前,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一则信息,吉林敦化农商银行(下称:敦化农商行)被辽宁高级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达1.8362亿元,立案时间是今年3月11日。





事实上,这起执行案件的背后,涉及到东北两家农商银行之间的一起合同纠纷,而申请执行敦化农商行的则是东北另一家农商银行——辽宁沈抚农商银行(下称:沈抚农商行)。




究竟是什么事让两家曾经开展同业合作的银行不惜彼此“翻脸”?甚至对薄公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纸二审民事判决书,揭开了整件事情的原委。





从合作到翻脸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起初两家银行的感情还非常要好。2016年1月29日,敦化农商行还和沈抚农商行签订了两份《同业存放(存款)协议》,约定敦化农商行向沈抚农商行存入同业存款共6亿元,存放期限是半年时间。




五天之后,两家银行又签订了两份存款协议,这次约定敦化农商行向沈抚农商行共计存入5亿元,存放期限也是半年。




也就是说,敦化农商行前后一共向沈抚农商行存了11亿元的同业存款。




只不过,这笔存款也为后面两家银行的“翻脸”埋下了一定伏笔。




就在双方成功开展同业合作的两个多月后,两家银行又在2016年4月15日签订了一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敦化农商行向沈抚农商行转让其有权处分的《万家共赢资管合同》项下的第二期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价1.8亿元。




同日,两家银行又签订了一份《敦化一号专项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敦化农商行要在2016年10月13日无条件从沈抚农商行手中回购《万家共赢资管合同》项下的第二期资管计划收益权,对价为1.8362亿元。




简单来说就是,敦化农商行一开始先将自己手里的一项资管计划,以1.8亿元转让给沈抚农商行。半年后的2016年10月13日,敦化农商行需要无条件的以1.8362亿元再将它回购回来。同时,两家银行还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等等。




在两份关联协议签订的当天,沈抚农商行“爽快”的按约定向敦化农商行支付了1.8亿元的转让款。只是没想到的是,半年后敦化农商行却“变心”了,其并没有按此前签订的协议,以1.8362亿元回购这项资管计划的收益权。




事涉一起诈骗案




所谓世间凡事必有因,敦化农商行究竟为何会违约呢?这里又牵出一起诈骗案件。




时间再次回到2016年初,彼时,陆某、罗某利用辽中信用社改制之际,承诺将投资入股辽中信用社。在取得了辽中信用社信任后,陆某、罗某以为辽中信用社开拓业务、增加收益为由,介绍辽中信用社开展资管业务,并主动联系了敦化农商行、万家共赢公司等实施资产管理计划。




2016年,辽中信用社与敦化农商行签订了一份《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约定其在敦化农商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存放同业资金,敦化农商行以自己名义去投资金融资产项目。




简单来说,就是辽中信用社在敦化农商行开户并存入一笔钱,然后让敦化农商行替自己去投资。




两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在2016年4月27日、5月4日和5月6日这三天里,辽中信用社按约定先后向敦化农商行存入同业资金约2.92亿元、1.96元及3.12元,共计近8亿元。




后来,敦化农商行与万家共赢公司(资产管理人)签订《万家共赢敦化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即前文提到的将收益权转让给沈抚农商行的资管计划),将辽中信用社的8亿元委托资金交由万家共赢公司,委托万家共赢公司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之后,万家共赢公司用这笔钱在广西横县银行购买了一笔票据。




让人意外的是,这些票据竟然都是由前文提到的陆某、罗某安排其空壳公司上海昱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昱曦公司)开具。这些假票据既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其出票人、承兑人也没有实际兑付能力。




于是,这笔钱最后也被陆某、罗某通过控制广西横县银行同业账户非法占有。陆某、罗某二人后来因涉嫌刑事诈骗被抓,判决书显示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2016年10月28日,这项资管计划到期,敦化农商行便告知辽中信用社,上述票据到期后未能获得兑付。




换言之,辽中信用社此前存入敦化农商行的钱,被陆某等人骗走了。




于是,辽中信用社一气之下,将敦化农商行、万家共赢公司、广西横县银行等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不过,法院最终以陆某、罗某的诈骗案未审结,辽中信用社的具体经济损失金额未能确定等为由,驳回了辽中信用社的起诉。




然而,这起诈骗案又和敦化农商行“失约”于沈抚农商行有何联系呢?




两家银行对薄公堂




在被敦化农商行放了鸽子之后,忿忿不平的沈抚农商行也将敦化农商行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其按协议支付回购款1.8362亿元及违约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敦化农商行不能兑付辽中信用社委托资金的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而敦化农商行从沈抚农商行手中回购资管计划的日期是2016年10月13日,二者之间仅相差半个月的时间。




在一审法庭上,敦化农商行为其“爽约”提出了三点理由。




首先,敦化农商行称案涉资管计划是虚假的,其和沈抚农商行签订的协议,对应的底层资产为昱曦公司在辽中信用社开立的2亿元储蓄存单及收益。该同业存款通过陆某等人的一系列资本运作,转给沈抚农商行用于购买敦化农商行持有的资管计划收益权。




其次、沈抚农商行未实际支出资金,自然就无权要求回购并取得对价。此外,敦化农商行还称本案双方交易标的为昱曦公司在辽中信用社的2亿元存单本息,该资金因陆某诈骗一案被公安局冻结。因此,双方协议可能被认定为陆某犯罪事实的一部分。陆某一案尚未作出判决,因此本案应当依法中止审理。




然而,因敦化农商行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通谋虚伪意思的行为,同时合同签订后沈抚农商行已支付了1.8亿转让价款,而敦化农商行未依约回购收益权,故法院判定敦化农商行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




最终,敦化农商行在一审中败下阵来。法院判敦化农商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抚农商行1.8362亿元及相关利息。




不过,敦化农商行并不服辽宁高级法院的判决,也未在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内支付这笔钱给沈抚农商行,所以其也被法院列为了被执行人。




最高院亦判敦化农商行支付1.83亿




一审败诉后,敦化农商行又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最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沈抚农商行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沈抚农商行承担。




这次,敦化农商行同样坚持此前说法,称沈抚农商行支付给其的1.8亿转让价款不是自有资金。




敦化农商行表示,结合敦化农商行向沈抚农商行存入11亿同业存款、沈抚农商行向辽中信用社存入11亿同业存款、昱曦公司在辽中信用社的2亿元存单一直由辽中信用社保管而未实际交接、敦化农商行11亿同业存款与昱曦公司名下2亿元存单均被公安局冻结等事实,沈抚农商行支付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款的资金并非其实际出资。




也就是说,敦化农商行认为:当初自己存入沈抚农商行11亿元,沈抚农商行又将11亿存入辽中信用社,辽中信用社又把钱给自己让替他做投资,自己又把钱给了万家共赢公司管理。而万家共赢公司拿这笔钱投资的项目,底层资产是陆某控制的昱曦公司在辽中信用社开立的2亿元储蓄存单及收益,这2亿元存单还一直由辽中信用社保管而未实际交接。




在敦化农商行看来,似乎来来去去,这钱不就是当初自己存入沈抚农商行的钱吗?沈抚农商行拿自己的钱,支付了自己转让给他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转让款。所以,敦化农商行认为,沈抚农商行未实际支出资金,自然就无权要求回购并取得对价。




不过,最高院审理查明,敦化农商行作为资产委托人,万家共赢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敦化农商行将其1.8亿元委托万家共赢公司进行资产管理。敦化农商行也自认,其和万家共赢公司签订的《万家共赢资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并已向万家共赢公司支付1.8亿元投资款,万家共赢公司亦利用该1.8亿购买了陆某控制的昱曦公司存单。




而后,敦化农商行又和沈抚农商行签订了这一资管计划的转让和回购的两份协议,双方对两份协议的真实性也并没异议,均是真实意思。至于万家共赢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使用敦化农商行的1.8亿元投资购买的具体投资项目,即昱曦公司的存单是否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均不影响敦化农商行将其《万家共赢资管合同》项下的收益权转让给沈抚农商行,并进行回购的真实意思。




同时,最高院表示,此种所涉资管计划受益权、收益权转让的实质系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在确定该债权转让关系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则没有必要突破该债权转让关系而穷尽背后的所有交易关系。敦化农商行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两份协议、资管计划合同与陆某涉嫌的刑事犯罪具有牵连关系。




此外,关于敦化农商行质疑沈抚农商行支付其1.8亿元为非自有资金的情况,最高院也指出,敦化农商行存入沈抚农商行的11亿元存款,已经被公安机关冻结,故敦化农商行关于沈抚农商行是利用该11亿元存款支付转让款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最高院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因此,最高院驳回了敦化农商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其向沈抚农商行支付1.8362亿元及有关利息。同时,最高院认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的受理费96.49万元,也由敦化农商行负担。




据公开资料显示,敦化农商行的前身是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初的敦化县内各家农村信用社,1996年于农行脱离隶属关系,2005年成立统一法人联社,2013年经批准改制为敦化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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