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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人民北路工商局(金牛区工商局营业执照办理地址)


沈东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现场。海口中院供图


王海东、陈衍高、陈燕锋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宣判现场。海口中院供图


莫某某等3人向媒体公开道歉。海口中院供图


案例四:海口首例高空坠物伤人致死案


2019年8月,陈某某背着女儿符某在万达俊豪仕家小区8栋2单元附近的地面行走。彼时因天气开始下雨,居住在万达俊豪仕家小区8栋2单元某房的傅某让家中六岁的儿子柴某某去把阳台的窗户打开,柴某某按照傅某的指示,推开家中阳台的窗户,整扇窗户(包含铝合金、玻璃)突然掉落,砸中了正在路面行走的符某,导致其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符某的母亲陈某某以侵害生命权为由将业主傅某、柴某某,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海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万象美海口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美公司)以及阳台铝合金窗户的承揽人黄某风不锈钢装饰店,安装人黄某风诉至法院。一审宣判后,陈某某、万象美海口分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傅某、柴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万象美海口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万象美公司在分公司以自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无法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各项赔偿项目共计789318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案的判决,使人民群众进一步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认识到妥善放置物品,定期检查有无物品坠落的隐患以及加强物业监管、定期检修的重要性,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五:饮品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公司)的“椰树”商标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椰树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申请罐贴(天然椰子汁)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5月24日被授权公告。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航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农业开发、饮料(蛋白饮料、果蔬饮料、其他饮料类)的生产加工等。2018年3月9日,经椰树公司向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发现鹰航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29号成都大酒店308室“海南鹰航航空饮品”的展厅展览椰汁样品。该椰汁样品罐身正面突出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椰树公司“椰树”牌椰汁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整体色彩及排列构图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椰树公司遂以鹰航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属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一审宣判后原、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行了部分改判。


裁判结果:法院判令鹰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椰树公司“椰树”牌椰子汁商品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椰树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0元。


典型意义:椰树公司椰汁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良好的声誉,鹰航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且经工商局行政处罚与外地法院判赔后,仍不停止侵权,严重损害了椰树公司的合法利益。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判赔基础上加重了一倍赔偿责任,既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又通过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实现法律的威慑作用。本案有利于引导市场经营者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更加规范化的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获得更加优质的商品和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首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海南省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取得作品名称为“大厨师”的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登记的图案即为盐业公司所生产的碘盐包装袋图案。2019年1月7日,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与案外人文湖签订一份《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文湖将其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授权金桥公司使用。根据该作品登记证书记载,该作品为一名厨师左手拿锅,右手拿铲,围着一条丝带。海南韦方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方公司)系金桥公司产品的经销商。方韦物流公司是运输商。2019年10月21日,盐业公司代理人与公证处人员一同到“诚得利”的商铺(经营者为李某蓉,现已被核准注销)购买了5包加碘食用日晒盐(一级),该加碘食用日晒盐包装袋背面写明生产商为金桥公司。盐业公司认为金桥公司、方韦物流公司、韦方盐业公司、李某蓉生产、销售与其公司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金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碘盐产品上使用与盐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生命之花”加碘食用日晒盐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盐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70万元;限韦方公司、李某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盐业公司“生命之花”加碘食用日晒盐包装、装潢相近似商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该案是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审理的首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本土知名企业。盐业公司的大厨师图案包装在相关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独特性和显著性。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通过使用与当地知名企业食盐包装相似的包装销售食盐扩大其市场份额,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依法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为海南自贸港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七:海南首例个人微信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案


2018年6月至12月,姜某霞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属于普通食品富迪小分子肽产品广告,虚假宣传能够治疗颈椎病、痛风、癌症、类风湿等疾病,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2018年12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后对姜某霞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7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姜某霞处罚款10万元。姜某霞不服,向海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口市政府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姜某霞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海口市政府复议决定,变更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0万元为6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姜某霞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海南首例个人微信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案。姜某霞等人长期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虚假广告信息,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判决既打击了虚假广告行为,又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八:兴旺公司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19年3月26日,林某驾驶兴旺公司车辆拉运石粉从屯昌同业石材有限公司到海口市丘海大道智海搅拌站。在料场进行卸货时,货斗发生倾斜,货斗内的石粉撒落出来,将旁边正在关闭货斗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罗某掩埋在石粉中,罗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赶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次日进行调查。经查,涉案车辆的牵引车情况与登记信息相符、半挂车擅自将“平板自卸半挂车”改装成“集装箱半挂车”。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兴旺公司罚款21万元。兴旺公司不服,向海口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海口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兴旺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兴旺公司诉讼请求。兴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考虑到受疫情的影响,兴旺公司缴纳21万罚款确实存在一定困难,遂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海口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兴旺公司六个月的缓交期,兴旺公司遂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疫情期间,市场主体利润大幅下降,小微企业更举步维艰。面对疫情特殊情况,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六保”“六稳”,先后与被诉行政机关进行多次沟通协调,促成该案的圆满解决,既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帮助企业疫情期间渡过难关,做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案例九:唐某与赵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赵某和崔某是夫妻,共同向唐某借款50余万元,赵某和崔某若未按约定还款,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崔某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赵某和崔某已离婚,崔某独自带着孩子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崔某接到法院的拍卖通知后,担心孩子知晓后对其学习和心理造成影响,情绪异常激动,十分抵触。法院考虑到崔某的难处,决定在孩子寄宿学校期间张贴征询异议公告,并积极与唐某沟通,决定给崔某保留6年的房屋租金,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保障其正常的生活。为打消买受人黄某担心购买之后交房存在困难的顾虑,认真做好崔某和抵押权人的工作,配合完成房屋交付。涉案房产成交确认后,崔某第一时间将房屋清理好交付黄某,抵押权人在实现大部分抵押权后,解除房屋抵押,黄某得以顺利过户,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的执行充分贯彻落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又充分体现了善意执行、灵活执行的理念,让被执行人、抵押权人、买受人都感受到了公平公正,促进案件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海南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某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字第160号裁决书作出裁决:海南某益有限公司应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139260.22元,并于申请执行人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968463.15元。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向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海南某益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裁决生效后,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法院向海南某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某益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在执行标的和执行费范围内足额扣划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后,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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