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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中版权的权利人(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版权公约》是在( ))




由此的引出日本影视行业中常见的一个概念—制作委员会。日本影视作品生产流程与我国有很大差异。在日本,绝大中多数影视的作品都以制作委员会的形式来制作。而制作委员会基本上由版权方、电视台、是在游戏公司、投资方等多个成员组成。因此,制作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则直接关是在系到影视作品的加入著作权原始归属问题。


制作委员会在日本民法上属于“组合”,与我国民法世界版权公约上的“合伙”类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伙的法律特征是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故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版权标权利人记以 版权权利人姓名 作品首次出版或注册年份组世界成。但是,在日本法律中,并不是强中国制性的标注,只是权利声明。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能简单以来认定,而应当以署版权名来认定。


在对制作委员会有了中国一定理解后,我们不难发现,BilibiliI公约nc.对于作品《碧蓝之海》的世界版权公约权力来源并非该权利人作品的制作委员会,而是制作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世界Avex公司。而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主张A正式vex公司为窗口公司。


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便是,我国法律中窗口公司与日本法律中的窗口公司存在很大差异,不是同一概念。我国法律中的窗口公司多见于对外贸易中,尤其以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设立的对外接收材料、交接文件等的公司为主。而日本法律中的窗口公司是日本版权交易领域内存在的特殊商业惯例。


因为日本的影视作品基本上都是由多个公司组成制作委员会中来完成的,如果要求所有公司一致行加入动,对于影视作品的流通存在诸多不便,一般制作委员会全体成员都会内部约定由某一个公司具正式体负责某区域的版权运营,在该区域内以该公司公约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影视作品的部分著作权版权,最常见的便是网络信息传播权,而这就产生了窗口公司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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