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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牌服装的商标是什么样的(鳄鱼图案的衣服是什么牌子)

提及鳄鱼服饰,不管你是高楼大厦里的白领,还是街头巷尾的小贩,总能看到形形色色的人士穿着这一服装。然而,这些鳄鱼的关系又有谁能分清,是一条鳄鱼还鳄鱼是两图案条鳄鱼,头朝向左,还是朝向右。而围绕着这一只“鳄鱼”,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科斯特公司)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卡帝乐公司的装的)已经连续多年对簿公堂。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着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鳄鱼”的前世今生



(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商标)



(卡帝乐公司“鳄鱼”商标)


国际注册第638122号图形商标由拉科斯特公司于1994年10月申请注册,基是础注册国为法兰西共和国是什么,后向我国商标局提出领土牌服延伸保护,核定使用于第9类、第18类、第25类和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


第841502号“CARTELO及图”商标、第846776号"CARTELO及图"商标、第1331001号"CARTELO及图"商标(下统称什么样引证商标),由卡帝乐公司于199衣服4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分别使用于第28类玩具等、第9类电视机等、第25类服装等商品。


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后,鳄什么样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图案申请。在评审期间,卡帝乐公司与鳄鱼国际机构私牌子人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共同提交了《权利继承声明》,明确卡帝乐公司于2012年3月受让引证商标,系该商标权利人。同时继承鳄鱼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各项权利商标,参与该案件评审程序,并保留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所有请求理由及主张。


2013年12是什么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24821号《关于国际注册第638122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等针对四类商标的四份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争议商牌服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01年10月修正的《商标法》第二十九条所装的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卡帝乐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评委裁定。后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24821号判决,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判决后,拉科斯特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2482是1号等裁定。其主要理由是:一、第124821号等裁定并不存鳄鱼在遗漏审查事实的程序错误。二牌子、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01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拉科斯特公司的上诉主张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拉科斯特公司向最高人衣服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的人民法院于201商标8年5月作出裁定提审此案。2018年9月,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合并审理。


直击庭审现场


因此,拉科斯特公司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被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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