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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艺术版权的获得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规定及公开表演作品)


不被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规定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的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人作品创作完成后,其依法对自己的作品享有权利,这其中包含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可转让,所以上文中我们说到作品的转让著作权,表演艺术是专指财产权的转获得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⑴版权发表权。⑵署名表演艺术权。⑶修改权。⑷保护作表演品完整权。⑸复制权。⑹发行权。⑺出租权。⑻展览权。⑼表演权。⑽放映权。⑾广播权。⑿信息网络及传播权。⒀摄制权。⒁改编权。⒂翻译权。⒃汇编权。⒄应著作权法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上述的权利中,除了前四项权利外,著作权人既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获得让公开,也可以许可他人行表演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的得报酬。


在了解了著作权的性质及著作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后,那么这些权利究竟代及表着什么?著作权人又该如何行使以及其他公民或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呢规定?(即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


下期我们再结合司法案例一一讲述。

公开


作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


涉及条款: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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