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有限合伙企业历史沿革如何描述(有限合伙人和公司制企业所有者的共同特点)


问题一: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各类股东性质不一样,股权转让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根据公司制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主要有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资委、财政局、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等类型。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根据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回复披露的信息,2015年6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5]29号),确认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省东海硅微粉厂历史沿革及改制等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其他类型的股东,则需要根据股东性质适用的法律来判断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另外,需要关注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继承问题。笔者承办的佩蒂股份(300673)上市项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中提到“发行人2004年因股东陈声解去世,由陈声解女儿陈宝琳继承陈声解原持有佩蒂宠物30%的股权,其余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股权继承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因此,对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继承问题的,需根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核查股权继承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为确保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需要核查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历次股权演变的协议、章程、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变更、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和股权转让方纳税凭证等文件,就历史沿革中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董事、管理层以及股东进行访谈与沟通等。另外,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在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问题二:发行人历次出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增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而减资则比较复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特点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减资事项,需特点核查减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存在合伙纠纷或潜在纠纷。


为确保发行人历次出资合法合规,需要核查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出资凭证、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报告共同和技术出资的技术来源等文件,就出资的有关情况与企业发行人董事、管理层以及股东进行访谈与沟通等。另外,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是否构成科创板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


问题三: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存在累计超过历史沿革200人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因此,如果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就存在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情形。实务中,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需要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或权益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


问题四: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的人数较多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历史沿革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就相关纠纷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


问题五: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董事、高管的提名及任免情况,说明仅认定蒋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而未将邹某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和理由;结合前述情况,说明邹某是否与蒋某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委托持股、委托表决权、签订协议或其他安排,与蒋某共同直接或间接支配发行人表决权实现共同控制的行为或事实;如存在一致行动等情形,请披露具体内容及争议解决机制;说明最近2年内发行人实人和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根据《科创板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之一是发行人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相当一部分的科技创新企业存在股权分散的问题。一方面是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初期通常会选择股权激励的方式保持核心团队的稳定,导致股权在一定程度上被稀释;另一方面,科技创新企业在技合伙人术研发中存在大量资金需求,为解决资金缺口和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企业通常在申请上市前存在多轮的外部融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相对比较分散。实务操作中,发行人股东大多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差异安排来实现控制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在确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发行人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所有者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权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其他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股权结构、去世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问题六:请发行人披露员工持股计划人数、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包括任何岗位),穿透后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如超过,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或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员工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发行人可在首发人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在首发申报前制定期权激励计划并在上市后实施,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发行人如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共同。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公司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有限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 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发行人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合伙人案。

问题七: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的对赌协议,如果存在,请披露对赌协议的内容、执行情况及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是否存在触发对赌协议执行的情形,对赌各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的控制权是否稳定。


对赌协议涉及的对赌内容,主要包括公司业绩对赌和公司上市时间对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和最高院相关司法判例,投资机构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有效,和公司对赌无效。


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问题八: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发行人申报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合伙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发行人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有限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应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应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行核查。


问题九: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中是否存在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持股或契约型基金持股的情形。如存在,请描述按相关规则要求进行披露。


发行人的股东为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持股或契约型基金(即“三类股东”)企业的,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1. 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2. 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3. 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4. 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所有者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除上述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外,发行人改制、历次股权转让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如何本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以及发行人股如何东中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等也是发行人科创板上市需要关注的事项。


结语:


殷豪律师: 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独立董事。在企业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诉讼仲裁(股权纠纷、资管纠纷和并购重组纠纷等)、公司法和家族传承等相关的的法律业务描述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殷豪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和日文。殷豪律师经常受邀在国内知名大学和机构,如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中国并购公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投融资协会、地方政府金融办和律师协会等讲授相关课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