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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案例典型6例)


泰安市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接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投诉后,泰安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某机械制造公司销售的起重机的组成部件中标有的“三马起重”字样和图形与其“三马起重”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侵犯侵权案了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案例分析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市知识产权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侵权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21000 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


某旅行社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投诉,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侵犯其“携程”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将“携程”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并开展与“携程”商标核准使用范围相同的业务,容易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对“携程”商标案例的侵权,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某合作社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案例分析案


某合作社销商标售的桃产品包装盒上印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及‘肥桃’字样”,经查,当事人非“肥城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单位,其6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未经授权使用官方标志的行为。肥城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侵权案库”的行政处罚 。

典型案例

某干洗店侵犯“卡帕及图”注册商商标标专用权案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平台投诉举对某干洗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在互联网上搜索到“卡帕及图”商标图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侵权将“卡帕及图”商标图样用在了牌匾装潢上。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95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假冒专利案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6例发现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红薯粉条外包装袋标识印有“本包装外观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0530典型005212.5”,经核实,该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010年10月12日公告终止,当事人案发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仍印有该专利号,为使用已终止、无效专利的行为,东平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子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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