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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如何规定(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范围)

问如何:小刘是一名自由撰稿人,无任职受雇单位,主要收入为稿酬所得,汇算请问小刘自行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向何地税务机关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清缴年度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地点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规定(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如何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范围三)汇算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个人所得税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清缴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规定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地点,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个人所得税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年度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范围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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