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论述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近年各行业的热门话题中“养老金第三支柱”可谓是占据一席之地的,2021年政府报告工作中首次提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并提出将其进行规划收入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也可以称为税延养老保险。是国家为缓解现养老金严重依赖第一支柱,而大力发展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


▲养老金三支柱模型


个税改革新增内容

在发布养老金第三支柱试点通知的同时,我国进行了个税改革。个税改革进一步减少 了我国的个税纳税人数,可享受养老金第三支柱即税延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的人数随之减少,且税率的级距发生变化,不同收入人群缴纳个税数额也随之变化。


与旧个人所得税法相比,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变 化主要有三点:(1)提高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 元上调至每月5000元;(2)加大了低税率的级距,扩大了3%、10%、20%三个税论述率的级距,缩小了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高税率级距不变;(3分配)增加了税前列支项目,与旧个税相比,新个税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纳税人带来了切实的福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延险产品的税收优惠激励,这一举措无疑将会影响养老金第三支柱的覆盖人群与缴费规模。




▲新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改革与养老金第三支柱

个税改革的实施阻碍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支柱的发展。由于养老金的第三支柱是延税养老保险的“亮点”就是税收优惠,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购买延税养老保险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税收起征点从3500元提升到5000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范围进一步缩小。此外,只有工资收入较高的人才能享受递延纳税养老保险的福利,但这部分福利对工资较高的人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在宏观层面上,保险与税收密切相关,在微观层面上,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政府。


▲养老金


个税改革对养老金第三支柱投保人的需求影响

投保人的收入水平,收入通常是保险需求模型的中心变量。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能力越高,通俗说就是可支配收入多的更倾向购买保险产品。借鉴有关寿险需求的研究,在家庭中,主要收入者的收入越高,收入者发生意外带来的收入损失也就越大,对家庭消费的预期效用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因此,收入越高,寿险产品的覆盖率也就越高,收入与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


税收优惠政策,两次个税政策调整为纳税人带来了福利。个税政策冲击可个人从多种途径影响参保人对税延险税收的需求和停保行为。一方面,个人税收政策的调整对递延纳税保险产品的需求具有收益效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每月应纳税额将大幅度降低,个人可支配收入将增加,购买保险产品的能力将增强,延期纳税的需求将增加,退保的可能性将减少。另一方面,个人税收政策对递延税项保险产品需求的调整也可能表现为一种替代效应。个税改革带来直观的个人应纳税额分配的下降,降低了税延险的税收优惠程度在个税改革的同时,税延险的抵扣政策并未发生相应的改变,导致原有的优惠程度明显缩小,调税收节个人收入跨期分配的能力下降,个人购买税延险的需求也随之下降,已投保人选择停止继续投保税延险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


▲税延险税收优惠政策


投保人的收入类型,除收入水平的高低之外,收入的不确定性也会影响保险需求。根据生命周期模型,产生保险需求的目的是为了平滑生命周论述期的消费。如果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对增加,个人将通过增加退休储蓄的需求来应对。具体而言,与工资收入相比,被保险人的收入来源更不稳定,避税需求更高,因此税收政策调整对其保险行为的影响应该更为显著。国有(集体)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率明显高于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年金资产减少了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因此,国有企业的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企业,其职工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较低。



产品类型方面,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险产品可分为A类收益确定型、B1类月结型收益保底型、B2类季结型收益保底型和C类收益浮动型。养老保险产品可被包装成为具有保险优势的投资产品,对于不同类型的税延险产品,投保人的投保动机可能不同。不同产品的收益积累方式会对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和停保行为产生影响。A类产品与B1类产品均为按月结算,B1类产品收益可在保底的基础上增加收益;B2类产品为按季结算,结算周期相对较长;C类产品为每日结算,但收益完全浮动。投资A类产品的保险动机更强,而投资B1类兼有保险和投资两种特点,并且收益月结。


▲税延险产品类型


研究发现,与男性相比,女性更不愿意承担风险,在经济上受教育程度也更低,这使得她们更有可能选择年金。面对未来收入的不所得税确定性,女性的风险厌恶需要强于男性,对递延税项保险的需求应该更高,而面对政策冲击,退保的可能性会更低。此外,由于30岁以下的年轻人处于收入积累的早期阶段,消费支出在可支配收入中所占比例较高,而且由于距离退休年龄较远,对养老金保险的需求并不强烈。30岁以下的人往往会根据个人税收政策的变化迅速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消费能力。


区域层次差异,税收保险需求也会受到不同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的影响。发达的金融环境允许家庭收入使用不同的金融资产,以确保未来的现金流。通过对发展中国家金融结构复杂性和寿险需求的实证分析,发现寿险需求与金融结构复杂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个税改革


个税改革对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影响最显著的反应体现在投保人身上,由以上几点总结起来可以看出在政策的冲击下具体表现为(1)投保人的收入水平是其中之一。收入水平越高,被保险人退保概率越低,即收入水平与参保人停保概率呈显著负相关的关系。(2)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两次政策冲击对养老金的第三支柱产生了不同的影响。第一次政策冲击直接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实际每月收入的增加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提款概率大幅下降。第二次政策冲击增加了6个项目,扣除税收优惠的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降低了被保险人对税收延期产品的需求,被保险人中断保险的概率显著增加。(3)不同类型的递延纳税保险产品在中止概率上存在差异。由于收益的弹性较低,停保的概率较高。(4)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来看,随着市场化指数的上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得到提高,被保险人政策中止的可能性显著降低。其他影响因素中,年龄与参保人停保概率呈显著负相关关系,性别因素并不显著。工资收入较劳务收入稳定性更高,工资收入人群停保概率更低。国有企业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收入更为稳定,政策示范效应更佳,参保人停保的概率更低。


▲递延型养老保险


个税改革对养老金第三支柱探索人保险公司的影响

针对保险公司而言,新个税改革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优势急剧减少,公众购买意愿下降,最直观的是相关险种保费收入降低,政策制定预期保费大幅增长未能实现。我国寿险业经历20多年高速粗放型增长后,亟需转型,寻求新的增长点。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公众养老需求旺盛,保险业对养老保险产品寄予厚望,如何激励公众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已成为各保险公司探索的重点。延税养老保险试点只是个开始,虽然在试点过程中受到新税制改革的部分影响,导致试点效果并未达到预期。这将进一步刺激保险业走出价格战的壁垒,更多地从经营机制的类型、产品创新等方面来吸引客户。过去,我国养老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价格竞争力较强,产品创新不足。新税制改革的影响证明,除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以简化保险的运作机制,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回报率等方面来吸引客户投保。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府、税务征收部门的合作,取得更广


泛的政策扶持,助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广实施。


▲财富


个税改革对养老金第三支柱推出人政府的影响

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过度依赖“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社会基本养老保 险金收不抵支,政府面临根大的财政负担。“第二支柱一企业年金" 覆盖范围很小,所以政府一直在探所得税索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目的是政府希望以税收优惠激励公众参保,降低公众对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赖,缓解政府财政负担。在新个税改革下,大批中低收入者免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递延纳税的吸引力不复存在,政府对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探索遭遇波折。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及时调整政策,适应新个税改革的内容,如给予中低收入者适当的补贴鼓励其参保、对险种进行改进提高收益本、促进保险公司与税务部门协网合作等措施激发公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外,新个税法下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井未包含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 费,同时我国现行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在领取养老金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前列支保费且领取养老金时按比例纳税与现行税法相抵触。这些都是需要政府部门努力探索、不断完善的内容。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养对老金第三支柱未来发展预测

目前,我个人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社会养老压力不断增大,人们的养老保障需求不断增强。随着试点的结束发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未受到大家热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收优惠额度不够有吸引力,再加上受新个税改革的影响,征税起征影响点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直接将很大一部分“刚需”排除出去,因此可适当提高税收优惠额度。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必须按照新个税法的政策做出相应调整,提高税收优惠额度。


同时,降低领取阶段的缴纳税率,例如达到领取条件每月领取数额75%部分,纳税税率从10%降低到3%。这主要考虑到新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在5000元到8000元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领取税率与目标群体个人所得税率保持一致。另外,也应考虑临近退休的中年人士的养老需求,其实他们购买意愿很强,但苦于缴费年限短,按现有优惠额度缴费,的对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效果不明显。笔者认为,可以将每月的扣除标准从1000元提高至2000元。当然考虑到通货膨胀、人们影响生活水平提高,养老支出也会有相应变化,那么税收优惠额度应随经济发展进行动态调整,而不是一成不变。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