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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案情简介


文某于2020年9月在某县某乡开办了“彩虹幼儿园”,同时开办了幼儿园食堂。该幼儿园对外招收学生40人,收费标准为400元每生每月。因该幼儿园在开办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被某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并被责令停止经营。


文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堂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无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生产经营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因幼儿园购进食材时未索取凭证发票,也未登记进账台账,进货台账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同时幼儿园在收费时也案例未区分餐饮费与学费,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


某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食品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并结合该案具体案情,对文某给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及罚款人民币5万元”行政处罚。


文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构公开举行复议听证进行审理,经营并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复议机构认为,市场监管部门虽然在行政处罚裁量范围内从轻选择了最低的的罚款金额,但是由于文某开办幼儿园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镇幼儿入园问题,且文某主动减免了部分困境儿童的学费(零收费);在被查处后,文某把所收费用全部退还家长,未造成危害。综上,建议依法给予减轻处罚,提出罚款四万的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与文某同意该建议,并签署了调解协经营议。


普哥说法


一、食品安全无小事


文某未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照而从事食堂餐饮,客观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案例依法予以查处,除了履行法定职责外,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将可能的危害杜绝在萌芽状态。各级新闻媒体时不时披露因食品安全造成严重人员办理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食品安全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食品安全无小事。


二、依法经营办证照


在“放管服”不断深化食品改革的大背景下,各级各部门对证照的办理都很便捷,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在极短时间内都能办理办理完毕的。对于涉及食品经营等特生产经营殊行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不能抱有侥幸心许可证理。只有办理了相关证无照,才放心大胆依法经营。


三、正确行使裁量权


法律法规赋予了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央也要求执法部门细化裁量标准,避免同案不同罚。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案情、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等正确和大胆行使自由裁量权。该从轻处罚的就从轻,该减轻处罚的,就应当大胆在法定处罚金额以下处罚。


普哥感悟


本案中许可证,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听证后,综合全案案情,提出了减轻处罚的调解建议,依法对该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满意调解结果,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以实际行动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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