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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转让流程(没有股权代持协议的股权确认)




股权代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属于常见情形。


因为不规范的股权代持关系,往往导致股流程东或股权纠纷。


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不宜“想当然”处之。


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遵循各自的规则。







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无争议情形


我们知道,在股权代持关系中,构成两个角色,即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的。名义出资人为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为非登记的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代表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对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等无有限责任争议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代持需按照以下路径:


1. 名义股东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要求,代表实际股东完成股权转让的前置程序。


如:对外转让转让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征询意见;股东会关于同意股东变更的决议等。


2. 名义股有限责任东与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按照工商变更登记的要求,签订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等。


3. 实际出资人、股权受让人、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此环节在于修正股权代持关系下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


协议中需约定:


股权受让人仅向实际出资人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名义股东协议无权主张股权转让款。


名义股东与股权受让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为办理工商登记之用,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本三方协议为准。


名义股东需协助实际出资人、股权受让人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4. 名义股东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等工商登记手续。


上述内容四个大环节,是在无争议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时需遵循的规则,缺一不可。


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有争议情形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产生争公司议,股权一般涉及股权的归属、股东身份的真假问题。


在此情形下,如实际协议出资人基于自认的“真股东”身份强行转让股权,可能触发一连串问题,如:股权转让的效力难定、工商登记办理不成、股东身份纠缠不清等。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对股确认东资格、股东权利等有争议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需按照以下路径:


1. 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即首先解决实际出资人的身份问题,协商解决优先;如协商不成,实际出资人需收集其实际出资的证据,通过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进行诉讼认定。


2. 隐名股东显名化


在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后,如名义股东仍不予配合,则通过强制执行等变更股东登记,将隐名股东登记为显名股东,则股权转让的障碍扫除。


3. 按照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规则,进行股权转让


隐名股东显名化之没有后,公司的股东结构恢复到“内外一致”的情况,此时公司按照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一般规则,即可完成股权转让。


在实际出的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对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等有争议的情形下,实流程际出资人转让股权的核心障碍转让,是股东资格的确认。


股东资格确认,也是股权代持不规范导致的高发没有风险点。


因此,在发生股权代持时,代持规范的代持关系是预防和解决矛盾的关键,有确认之,则迎刃而解;反之,则有口难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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