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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司股权变更律师公司(企业股权转让律师事务所)




特匠律师说案例|股股权转让权转让协议未约定股权变更登记时间,合议庭如何认定?(2企业021)京民申5律师事务所665号


第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律师事务所的条款,转让股权和支付对价是主要合同义务,饶某依约向董某支付全部200万元股权转律师让款,受让董某在中通公司所公司持股权的2%,故董某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并配合中通公司向饶股权某履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但此后,董某并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专业,该违约行为导致饶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饶某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变更同。


董某同意解除合同,但同意解除合同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承担。虽然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并未约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时间,但董某在中通公司挂股权牌交易前后始终未将企业股权实际转让至饶某,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其亦未举证证明就协助饶某变更股权作出过协商和安排。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董某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


第二,本案中,董某应当退还饶某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根据双方通话录音变更可知,双方在就返款事宜协商时,董某明确表示“说好了按借款来”“按借贷来”,饶某在通话中亦未就此提出异议。综合本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违约责任、损失情况等,一、二审法院计算董某应返还饶某股权转让款的数额及按股权转让照6%年利率赔偿专业饶某公司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董某的再审申请。


股权转让协议即使未约定有股权变更的时间,发生争议时,合议庭会从合理时间的角度来认定转让方是否履行了配合变更登记的义务,超过合理时间且不能归责于受让方时,一般会认定转让方违约。还有就是合同解除,解除合同后并不能免除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以上律师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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