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及收管理办法》规定,对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适用范围理暂行办征收法》规适用范围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区别营规模、经营区域、经区别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个税款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2、查账征收
对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适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修正)》计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方式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及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税款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方式累进税率。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征收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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