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电子产商标分类明细(水产品商标)


(一)确立了商品分类表的法律地位


商标注册用商电子品和服务分类表,是为了便于商标注册申请,按照商品的功能、原料、生产工艺、销商标售场所以及服务的性质、目的等标准,将商品或者服务分为若干类,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组成的分类表。


自中华人民共产和国成立到1988年之前,我国使用的分类表仅包含商品部分,将各类商品分为共78个类别。1988年,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工作进行了改革,施行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国际分类》。该国际分类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辖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于产1988年11月起开始采用国际分类的商品部分,于1993年7月起开始采用国际分类的服务部分并开始受明细理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分类。


1994年8月9日,我国加入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成为尼斯联盟的成员国。我国采用国际分类,一是统一了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时的商品服务分类路径,适应国际贸易和商标工作国际交往的需要;二是节约了商标主管机关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问,进一步电子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简化和便利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准备工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定期修改和公布《商标注明细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要求,尼斯协定各成员国采用修改和公布后的国际分类商标版本。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商标局会对国际分类的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进行调整。现行国际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水产品为35——45类。


(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在采用国际分类的体系、内容和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并根据中国商标注册工作实际情况将各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了类似群组,形成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这水产品是中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工作的一大特色。


(四)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及名称的填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