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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办理营业执照字号怎么写(废品回收营业执照怎么办理需要多少钱?)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汇总了6个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营业执照:


一、天津市武清区刘某某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有群众举报天津市武清区某镇有人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该处置点进行现场检废品查。


经查,该处置点主要从事废弃铅蓄电池(属HW49类危险)收集、处置业务,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对收购的汽车、电动车废铅蓄电池进行打孔拆解时,将产生废电解液(酸液、未经处理)(属HW31类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厂房内西北侧由3根硬质PVC管相连接的下水道内,该下水道未与其他管网连接,末端用塑料编织袋简单封堵,废电解液通过下水道口裂隙、PVC管连接处及封堵口处渗流至周边无防渗措施的土壤内。经监测人员对该厂房内下水道PVC管连接处积存废液取样监测,回收pH值为0.61,总铅为10.4mg/L。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与公安机关共少钱同核验称重,该处置点现场处置的废铅酸蓄电池共计82吨。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写》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六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写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怎么办该处置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公安机关已控制相关责任人。


天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确认该举报事项属实,要多符合《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规定的奖励条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程序审核后,将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江苏省苏州市胡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倾倒填埋酸洗污泥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现“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字号报,称有人将污泥等固体废物填埋在某大桥北侧一处田地里,环保局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勘察、采样分析,采取应急管控措施,控制污染扩散。通过公安等部门进一步调查,填埋固体废物来源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12月、2016年3月,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于张家港市某码头与某山交界处、某大桥北侧长江滩涂地区倾倒酸洗水处理污泥。倾倒行为发生后,固体废物直接暴露于空气中,事件区域水量交换频繁,张家港市环保局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工作,遏制污染物迁移扩散。


案件发生后,张家港市环保局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案情分析,明确办案思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倾倒污泥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并展开涉事地块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由于案发突发、隐蔽,同时涉及跨省倾倒行为,导致前期溯源调查和取证工作缓慢。受托方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专家研判等方式,结合现场快速检测(XRF)数据,初步研判倾倒污泥为含重金属(镍等)的工业固废,后通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浸出毒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涉事固体废物中重金属镍、总铬、铜等和无机氟化物的浸出浓度不同程度超过标准限值,判定此次涉事固体废物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损害调查评估区域内地表水及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地表水、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为无机氟化物,且超过基线水平20%以上,满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规定的损害判断标准。同时,通过分析污染来源和污染排放行为关系、污染物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受体暴露的可能性、环境介质污染物与污染源的一致性等,确定了固体废物倾倒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因此可判定本次固体废物倾倒涉事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要素均受到了损害。经量化,此次倾倒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回收为2400余万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560余万元。


在张家港市环保局的监督下,涉事企业委托张家港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固体废物及污染土壤的清运和填埋处置工作,共清理倾倒的固体废物及毗邻土壤共计约3152.35吨,均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处置。2018年7月,倾倒场地所在乡镇依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开展具体修复工作。2019年3月,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修复单位,于2019年9月完成污染场地修复,2019年10月对修复工程进行了验收,修复效果通过了专家评审,生态环境恢复良好。


【查处情况】


一、刑事判决情况


检察机关依法对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刑事判决:


1.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2.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安环科科长胡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上营业执照缴国库。


3.倾倒人袁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084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民事赔偿情况


张家港市环保局会同张家港市检察院先后多次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诉前磋商沟通,最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18年2月,倾倒地所在乡镇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需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扣除应急处置等费用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要多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00余万元人民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由该镇负责组织实施。


三、浙江温州罗某等人通过渗坑方式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接到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反映在某镇某村某岭,有人开车偷倒不明液体。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于事发点发现5个废弃的装有胶水的塑料桶。现场乳白色胶水沿山体排入下面溪流,导致溪水呈乳白色。污染发生地距下游灌溉水库仅1公里,有较大的环境风险,村民对此反映强烈。为化解疫情期间群众恐慌心理,该局即日启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一方面组织应急处理人员赴现场应急处置,控制消除污染,另一方面联同苍南县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开展线索追查。


专案组会商确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追查胶水来源,公安机关追查作案嫌疑人。2020年3月6日上午8时许,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镇辖区所有涉胶水企业开展全面排查,针对生产工艺特性与倾倒点胶水吻合度进行筛查,发现苍南县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A化工)有重大嫌疑,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办理调阅车间视频监控等方式,发现在A化工厂外东北侧空地处有乳白色积液且部分已被沙土覆盖。经查证,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该空地处原放置有5桶不合格胶水,何时被人搬离不清楚。公安机关利用“天眼”视频监控等侦查手段,锁定停靠于龙港市新城某区域的一辆载货柴油货车为涉案嫌疑车,经24小时蹲守,于2020年3月7日凌晨将司机罗某抓获。经审讯,嫌疑人罗某,受其兄的教唆擅自清理A化工厂堆放在空地上的5桶装有不合格胶水,将其运至该镇某村某岭公路边进行倾倒。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5桶不合格品胶水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七条,司机罗某和其兄以及该企业负责人项某3人,因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四、浙江温州陈某、韩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复工复产企业开展服务指导。在废品下乡服务途中经常发现有电动三轮车载有废油墨桶沿途经苍南县某镇某社区某村级公路及小道后消失,这个情况引起执法人员的警觉。随后,执法人员身着便衣在该区域蹲守勘察,发现经常有人在不同时间段,将废油墨桶运送到苍南县某镇某社区某一废品收购站进行交易,然后空车回程。2020年3月1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根据蹲点反馈线索,制定行动计划,组织精干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怎么动。


经查,陈某和韩某二人于2019年6月起,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无任何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事废油墨桶的回收、贮存、处置及销售经营活动。该废油墨桶加工处系简易棚结构,占地字号面积5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金属打包机1台、地磅1个,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场地内露天堆放着数百只未处置的废油墨桶。陈某、韩某使用金属打包机将废油墨桶压成块状后贮存在废油墨桶加工处置点南侧简易隐蔽的仓库内。该仓库内现贮存有大量块状废油墨桶压缩品,散发出刺鼻废油墨味。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油墨桶内残留的未使用完的油墨及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为危险废物。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判定该加工点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赴现场控制了当事人陈某、韩某,以及一名非法运输油墨桶到该处置点准备交易的廖某。经过磅质重,现场露天存放的废油墨桶为0.435吨、仓库贮存已处置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为28.45吨。经当事人陈某、韩某陈述,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出售4次共计100余吨已处置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至外省。


【查处情况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陈某、韩某及廖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涉嫌污染环境罪,苍南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现陈某、韩某及廖某被取保侯审。4月16日、7月20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陈某、韩某及廖某进行起诉。


五、广西河池朱某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日,广西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河池市宜州区某镇某村附近有人露天焚烧垃圾,臭气熏天,河池市宜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勘察工作,发现在该处有露天堆放、丢弃疑似皮革边角料、内衬布、海绵等工业固体废物8堆(约10吨),其中2堆工业固体废物着火燃烧,散发浓烈焦臭味。因无负责人在现场,无法锁定实施丢弃行为的当事人。


凭借办案经验,宜州区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此案可能为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公安、检察机关当日即介入开展外围排查,封锁案发现场。案发时段正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宜州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及检察机关克服困难、多方联动、各司其职,立即开展案件研判。生态环境部门确定该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性及来源;公安机关开展周边民众走访调查及天网、卡口筛选摸排,确定运送工业固体废物车辆的特征;检察机关负责督促案件侦办的进度并提供法律指导。


排查过程中,办案人员现场发现一个废弃的塑料编织袋上写有“7件-宜州,梁启X”字样,但年代久远、字体模糊。执法人员大胆推想,通过外围走访留守人员及老职工,初步判定该工业固体废物与某皮革厂有重大关联。经详细调查,该皮革厂已于2007年关停,但生产厂区内的厂房、设备、物料等均未清理。现场地已经由广西宜州市某工贸公司收购开发利用,2020年1月,逐步开始厂房拆除、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厂房拆除后原厂内堆放的皮革边角料、内衬布、海绵等工业固体废物去向不明。2020年4月17日,一名朱姓男子迫于压力主动来到宜州生态环境局反映情况,承认是其在该处丢弃了一批工业固体废物。问询得知,朱某某受雇于该工贸公司,负责该公司场地内拆除厂房和平整场地的施工作业,施工期间擅自将厂房内遗留的疑似皮革边角料、内衬布、海绵等工业固体废物外运至该处附近实施倾倒、丢弃。


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该批固体废物清运转移至原厂区进行查封。2020年7月6日至7月7日,宜州生态环境局会同该镇人民政府对该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称重,并委托对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怎么办鉴定。经鉴定,含铬皮革废碎料的毒性物质含量超标,为危险废物。上述固体废物中含铬皮革废碎料危险废物总重量为3.84吨,其他固体废物总重量为5.46吨。


案件办理过程中,宜州生态环境局除按要求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外,还对涉案的多种物质进行全面筛选分类,准确称定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重量,并同时制作各类物质称重记录表,经当事人审阅确认后签字,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规范办案。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0日将案件移交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依法处理。2020年7月27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予以立案侦办。


六、重庆市丁某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1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某街道通报,发现某村无名小溪沟水质出现异常,表观呈深褐色,并伴有强烈刺鼻化工异味。


接报后,长寿区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邀请应急专家赶赴现场踏勘指导,拟定应急处置方案。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河水中污染物进行及时处理,对河水表面油污进行拦截吸附,对倾倒点水井内积存的黑色油状物进行彻底清理转运。长寿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布点监测结果显示,无名小溪沟处置点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82103mg/L、氨氮浓度为3.25102m怎么g/L、挥发酚浓度为16.0mg/L、苯胺浓度为18.3mg/L、苯浓度为0.032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规定的III类标准限值239倍、324倍、3199倍、185倍、2.2倍。


4月15日,长寿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该街道、长寿区公安局等单位成立联合调查处置工作组,通过痕迹追踪、特征因子比对、大数据排查、车载GPS信号筛查等手段,迅速锁定嫌疑人和涉事单位。对肇事货车罐体内残留物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小溪沟水样与肇事货车罐体内残留物检测结特征因子指标基本一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1105mg/L、氨氮浓度为1.77104mg/L、挥发酚浓度为431.0mg/L、苯胺浓度为1.30103mg/L、苯浓度为1.03mg/L。


经突击审查,发现丁某某等人违法收集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需要废旧轮胎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液态物质共33吨,并分别于4月10、11日办理凌晨趁夜驾驶上述车辆将其倾倒至长寿经开区某雨水井和某路边水井内,导致该街道无名小溪沟河水污染。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音视频资料、倾倒现场勘察情况、监测报告等,初步认定上述倾倒的黑色液态物质属于危险废物(HW08)。为溯源确认倾倒物属性,针对涉案公司罐体内剩余物质、运输车辆箱体内残留物质和暂存清理物质,现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取样鉴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丁某某等人共同实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公安机关立即立案调查,现已对丁某某等人实施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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