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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率和年利率的区别,7日年化率与年利率的区别





一、背景


关于年利率转化日利率的问题,是除以360还是365,这个问题笔者相信不止使涉及纠纷的当事人感到困惑,就连一些专业的律师朋友也会有不明之处,本文旨在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以及相关判例的验证,探讨年利率转化日利率的计算标准。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我国立法上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与24%为限。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7日通知》(以下简称《计结息通知》)


《计结息通知》第三条规定:“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三、法律法规分析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法律允许当事人合意约定,这个合意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利率或月利率的标准,还当然包括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即年利率转化日利率的标准,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日利率(‰)=年利率(%)360,也可以可以约定日利率(‰)=年利率(%)365,法律都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现实层面上当事人往往会对年利率或月利率的标准作出约定,而对于年利率转化日利率的方法未作约定。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该转化方法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种情况下,合同条款一般不会涉及年化利率转化的问题,此时就应当着重考虑交易习惯。


一观点对上述法律适用路径表示质疑,认为对于年利率与日利率的转化问题直接适用《计结息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日利率(‰)=年利率(%)360。但笔者注意年利率到《计结息通知》为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部门规章,适用的对象为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该规定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于民事关系中非金融机构主体间利率的计算,秉着审慎的法律适用规则,笔者认为对于年化利率的转化问题上,首先需要适用双方的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若在交易习惯的探寻中,正好与《计结息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契合,则可以适用此规定的年化利率转化方法。



四、司法判例分析


从相关判例的整合中,法院在涉及当事人明确约定年化率与日利率的转化方法时,法院都予以认可。在当事人未约定该转化方法时大部分法院采取的是日利率(‰)=年利率(%)360,但基本都未明确采取该转化方法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李占江、朱丽敏与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审法院认为


2.案涉借款合同本息数额如何确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从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0月19日(利率调整前一日)共308天,利率标准为5.76%,利息数额应为7884800元(4000万元5.76%360308天4=7884800元);


此案例裁判的焦点问题虽是如何正确解释合同条款的争议约定,但从一审法院的利息计算方法中可以看出黑龙区别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日利率(‰和)=年利率(%)360,当事人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也予以维持,侧面上也可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此年化利率的转换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普通判例——刘耀辉、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李佩玲与上诉人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朱长庚、姚亮平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申请人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谭维、李瑞文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普通判例中,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未约定年利率或月利率转化日利率的方式,而判决内容中也并未直接说明年利率与日利率的转化问题,但在判决中利息计算部分都采取的是日利率(‰)=年利率(%)360。


最高人民法院普通判例——安徽刘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关于借款利息计算方式及金额。……2.关于日利率标准。首先,从刘庄公司与新集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借款本金50400万元的2012年借款利率计算标准反映,双方按季计息,且计息标准为日利率是年利率/360。其次,2014年6月12日《还款协议》关于2013年未付利息为29761364.99元的约定,亦反映延续了上述计息标准和方式。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规定的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亦是明确日利率为年利率/360。故中集公司主张按照日利率为年利率/360标准计算期间借款利息,该院予以采信


此判决明确回答此年利率与日利率的转化问题,从上述法院认为部分表明,法院采取日利率(‰)=年利率(%)360的标准的参考因素为:1.当事人认可的涉及利息计算协议或表格,该文件能反映出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利率计算标准;2.是否与《计结息通知》的规定一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判例——黄卫洪、李仁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已还利息,按照月利率3%(日利率可折算为1‰)标准予以核算,超过部分应抵扣借款本金。”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黄卫洪与被上诉人李仁君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二审争议焦点为借款利息如何计算。上诉人黄卫洪对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经核,一审判决利息计算方式确有不当,且所计利息超出年利率36%的上限,本院予以纠正。在本案中,计算利息时应以本金乘以日利率再乘以计息天数,而日利率应是年利率除以365天(闰年按照366天)认定计息天数应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进行认定


笔者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的理由错误,一审法院以月利率3%/30得出日利率1‰,说明一审法院在年利率与日利率的转化上采用日利率(‰)=年利率(%)360,那么反过来,在计算此日利率下的利息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年利率上限时,也应适用该公式,其年利率=1‰360=36%,必然未超出年利率36%的上限,何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计算日利率时采用的360的基数,而反过来计算年利率时采用365的基数,自相矛盾,这样的纠正理由让笔者难以理解。如果深圳市中院纠正理由为一审法院关于年利率转化日利率的问题上事实认定错误,因为双方当事人未就年利率与日利率转化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法院认为可按照借款实际发生的日期计算日利率,即日利率应是年利率除以365天(闰年按照366天)认定,计息天数应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进行认定。尽管这样的理由完全忽视了司法效率这个因素,但至少有一定程度上的道理。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判例——李道民、张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故计算日利率应以360天为准,一审法院按照365天计算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按照360天计算七笔借款截止到2016年5月19日应付利息为514848元,本息共计1078848元,仍未超出张雪海、杜延玲已支付利息及两套房产折抵的价款共计1087184元。


此判决中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计结息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此情形能否直接适用该规定,笔者持否定态度,若在法律寻找适用依据的过程中,通过争议条款的解释方法,采用交易习惯的方法适用《计结息通知》第三条,笔者认为是符合适用法律的审慎态度的。



五、总结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在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或根据相关文件推定无异议的情况下,本着司法效率的考量,法院适用的标准是日利率(‰)=年利率(%)360,但当双方当事人对此有异议时,法院首先考量当事人的约定,在无相关约定时,则适用双方认可的协议或文件反映出的转化标准。上述条件都不成就时,多数法院会直接适用《计结息通知》,采用日利率(‰)=年利率(%)360的标准,因为年利率转化标准尚未在立法中予以确定,仍存在少数法院采用日利年化率率(‰)=年利率(%)365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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