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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差旅费津贴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报销要交个税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浙江省“36条办法”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2020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起施行差旅费。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交通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收交。






除此之外,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1个月以上(不含1个月)的国内培训,培训期间利用津贴国家法定休个税息日和节假日差旅费往返培训地与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可参照浙财行〔2017〕2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执行。


《浙江省吗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江省财政报销厅关于延长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定点服务期限的函》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津贴。以后年度省级交不再要统一确定交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省本级由各报销单位自行选个税择出差乘坐公共个人所得税交通工具交通保险的参保方式和服务机构。各浙江省地吗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202浙江省0年及以后年度的交通保险自行要选择参保方式和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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