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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是不是调增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文件规定,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应纳所得税的资本公积分析

资本公积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1、“资本(或股本)溢价[Hou2] ”是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或股本)大于注册资本的金额,它不是营业收入,一般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Hou3] ,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接受现金捐赠[Hou4] ”,分别核算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和现金资产,依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3、“股权投资准备 ”反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因为被投资单位在核算资本公积时已扣除了应交企业所得税,所以投资单位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权投资准备”也不必交纳企业所得税。

4、“拨款转入”[Hou5] 科目核算国家对某些国有企业拨入的专项用于某项目的拨款,在该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的拨款部分转作的资本公积。收到拨款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负债。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负债 贷、银行存款。

5、“外币资本折算差额[Hou6] ”核算的是企业接受外币投资时,收到的外币资产折合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率差额,这项资本公积也不能作为收入核算企业所得税。

6、“关联交易差价[Hou7] ”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这部分差价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转移债权,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以及相互占用资金等,因其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的收入与税法规定不同的,则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作出了专门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7、“其它的资本公积”是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各项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从各项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不必考虑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现在主要谈一下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涉及到的“其他的资本公积”。(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按照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作为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所得额。(2)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3)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4)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计的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理,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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