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广东境内环保税拟适用税额: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辛均庆 通讯员/任宣)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议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根据提交审议的议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实施草案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对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考虑目前没有特殊需要,暂不作增加。

环境保护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后全面开征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该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是否增加本地区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这也是立法法施行以来,首次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税种的具体适用税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认为,《议案》提出的税额建议统筹考虑了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结合了我省污染治理成本、企业承受能力、其他省份的适用税额标准等因素,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处于较低水平,在全国各省市中处于较低水平,符合法律规定和广东实际。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