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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抵扣,税务小白很容易陷入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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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没有实现收入,我购买的办公用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就不能先认证了?

类似这种问法经常把我打懵,感觉有点不按套路出牌,他什么意思呢?其实他的意思就是觉得,销项和进项有先后关系,要先产生销项再去认证发票。我今年没有收入,没有销项,那我进项就不能去认证了,等有了销项再去认证。

并没有这个先后顺序。

哪怕你当期没有销项,你取得了专票也可以先认证。当然,你也可以缓一缓,但是一定要注意这个期限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类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认证(扫描、勾选确认)或者报送。

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所以,只要在认证期限内,你可以自行安排认证,不要超过期限就行。

当然,像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普通发票等这种没有规定期限的,理论上是可以随时填写申报表抵扣的,但是建议保持和账务处理的一致。也就是你入账,计进项税当期就同时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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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证了发票,但是发现当期税负过低,为了平衡,我选择先不申报抵扣可以吗?

不可否认,为了保持月度税负的平衡性,很多企业在人为的操作税负率,比如发现当期交税太少,就减少进项抵扣。这个没有规定不可以,就像第一条说的,你可以先不认证,不要超过期限就行。

但是你认证了不能不填申报表,或者说乱填申报表,你平衡税负可以选择不认证先,但是认证了就要申报的,不然后期会没法再抵扣。

小编给大家说个真实故事。

事情是这样的,有个同行朋友出于对金三的恐惧,自己觉得应该控制一下公司每个月的增值税实现金额,保持税负的平稳,然后她就到处打听怎么控制税负以免税务局预警到。

也不知道听了谁的话,说是如果觉得这个月认证太多,要想平衡税负,可以先不做抵扣,等到以后某个月开票太多的时候再抵扣。

而且这个人还给朋友指导了如何填写申报表来实现。具体的方法如下:

首先,本期认证了不想抵扣填写在附表二的26和27栏中,比如你认证了100万,但是你只想抵扣50万,你就填写50万在26和27栏。具体你申报表就这样填写。「点击图片可以放大看」

然后下一个月,假如你一张进项税专票都没取得,但是你又有销售,你想少交点增值税,平衡一下,就把上期没抵扣的50万抵扣了,申报表按照这样填写。

这样的话就不会导致进项税多的时候没税可交,后期某个月销售多又交一堆增值税的月度不平衡现象。

我这个朋友一听,还别说,有板有眼的,确实是一个好办法,然后就按照这样申报了。

结果第二个月这个朋友一申报系统就比对不通过了,申报抵扣的金额比认证系统的金额大。给税务局打电话了才知道这样申报是不行的,这是辅导期纳税人的申报方式。

当然,现在申报软件都进行了设置,很多都是自动取数,一定程度避免了这种问题,但是确实还有些是可以修改的,也发生过这种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认证了一定当期申报抵扣,要想平衡税负,提前做好筹划,别像案例这样操作,更别认证了不填写申报表,那样都会导致进项税没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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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销售的税率都是6%,是不是必须购进的6%的税率的发票才能抵扣?

好了,这个问题也被弄复杂了,他的意思就是感觉增值税是一环扣一环的,那都是有搭配关系的,税率也要对应来抵扣。其实真的想多了。

完全不是这个匹配关系,抵扣的是符合规定的「税额」,而不是税率。

我们只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按照扣税凭证注明的或者计算得出的税额,就可以直接抵扣,至于是不是要和销售税率匹配,没有这个说法。

你销售货物的单位,对外销售都是13%税率的货物,你只要支付或者承担可抵扣的进项税,不管是发生的劳务派遣服务取得5%的专票,还是你采购的13%的货物发票,还是你运输费取得9%的发票,还是你办公室装修取得的小规模代开的3%的专票。

都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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