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10 号)
二、政策内容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
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 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
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 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
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 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 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 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 80%核定征收。
三、适用对象
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
四、适用时间
1.常态化申报;
2.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五、咨询电话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12366
六、申请条件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七、申请材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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