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律师事务所的朋友8月份打电话问我:截止到8月他公司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只有435万,没超过了500万元,现在税务局要他转成一般纳税人,是不是税务局搞错了。
在与他会计沟时了解到:他们所2018年刚成立时,开了80万左右现金收据给别人,当时未申报纳税,税务局今年查到了并要他们在6月补交了税款。我一听,问题就出在这里,那80万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加上435万,是512.67万元,已经超过500万元。
会计说那80万是2018年的收入啊,6月补报时也是填写的2018年的所属期,不应算在这连续12个月当中啊。我告诉他:“税法规定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应包括税务局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且计入到查补税款申报的当月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说白了,他这笔补交税款的销售额要加到今年6月份。
小规模纳税人朋友:不要忽视这一点,不然稀里糊涂地转成了一般纳税人还不知道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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