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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央企所属公司一次性支付海运费的税务处理案例(税收争议)

一、案例详情:

2008年5月,某央企所属公司电话咨询我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事宜。项目组应邀到现场和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到如下情况:该公司属于商贸公司,有代理出口货物资质,2007年7月与南美洲一国家签订贸易协议,由该公司分三年时间向该国提供价值3亿美元的汽车,因当年海运市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海运市场运费价格较低,该公司为该贸易项目一次性支付了全部的海运费2.1亿元。该公司在账面上将该项支出做了如下

账务处理:

借:长期待摊费用—某国项目海运费 2100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付某运输公司运费 210000000.00元

当年分摊海运费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某国项目海运费3500000.00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某国项目海运费3500000.00元;

该公司2007年账面利润总额4000万元,没有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该公司现聘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其咨询的其他多家税务师事务所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一致认为,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的海运费在会计上已做“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一致,因此,税务处理也应该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应按账面利润为基础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初步测算经调整后企业当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多万元左右。该公司感觉税负压力及纳税资金压力太大,企业经营刚有起色,无法一下缴纳这么多税款。如果必须纳税公司将不得不寻求银行贷款来缴纳税款。公司询问我们有无办法把企业所得税降下来,且不影响企业当年的利润,以保证公司领导和员工的利益不受影响。

我们对该公司发生的业务进行了深入研究后表示,可以在不减少当期利润总额的前提下把企业所得税降下来。

二、解决思路:

我们的处理方法:建议该公司在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2007年发生的2.1亿元海运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因该公司已在2007年当年的销售费用中列支了海运费0.35万元。因此,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再调减海运费项目金额1.75亿元。调减后,该公司由当年盈利4000万元,变成了亏损1.35亿元,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经上述处理后企业2007年当年及以后几个年度的纳税情况如下:

该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申报之后,因为纳税调整项目中有1.75亿元的调减事项,金额巨大,引起主管税务机关关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书面解释说明调减1.75亿事项的情况说明及政策依据。我负责撰写了关于上述事项的情况说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向主管税务机关阐明了调减事项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法规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支公司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运输费用属于销售费用的一个项目,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资本性支出。

另外参考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

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政策进一步可以看出,企业一次性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规定的项目,应属于收益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扣除,而无需分期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我们认为,企业发生的一次性支付的海运费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收益性支出。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列示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因此,可以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在以后年度再将已经调减的“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海运费在企业转入当年的“销售费用”后,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上述事项的调整,实质上属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时间性差异,最终不影响企业所得税金额。

三、处理结果:

通过以上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了我们的观点,解决了企业既要保利润拿绩效奖金,以及当期纳税资金压力,为企业带来了相应的资金时间价值。

四、案例启发:灵活大胆准确运用税会差异,为企业争取税收权益,赢得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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