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法院调查发现,刘某在被起诉期间将自己名下位于平阳县万全镇的某房屋以30.8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林某又以55.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善意第三人陈某。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52万元,而刘某与林某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故温某起诉要求撤销两次房屋转让行为。但案外人陈某与林某之间的房屋买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受让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刘某转让房屋给林某的行为。
虽然林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法撤销,导致房屋不能进行拍卖,但债务人既已做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就可以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最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季某、刘某、林某共同赔偿温某45万元,温某向法院撤回起诉。
办案法官表示,如果林某未将房屋卖给善意第三人,则在刘、林二人的房屋转让行为被撤销后,房屋将重回刘某名下,拍卖款可用于偿还债权人。但因林某已将房屋以合理价格卖给善意第三人,故无法撤销后两者之间的转让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与受让人等赔偿相应损失的方式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