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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审计(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证便民”


一、证明事项


1.证明名称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2.证明用途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


4.开具单位


具有资质的机构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时,按照规定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税务机关通过上述证明材料掌握纳税人申请境外税收抵免当年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而判断纳税人是否准确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办理规范


1.受理


01


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受理人员在信息系统的资料清单中勾选告知承诺书选项。


02


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告知纳税人仍需提供有关证明或审计报告。


2.归档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扫描件)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归档。


3.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四、事后监管要求


纳入日常监管,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核查。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抽取核查对象,做好风险分析与政策指导,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进行核查,查看企业是否有相应证明或审计报告,证明或审计报告中所载数据是否与企业申报数据一致。抽查比例、频次和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需要决定。


五、核查结果处理


经核查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如下措施:


01


责令限期改正;


02


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03


发现涉嫌偷逃税款等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04


对承诺不实的,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05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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