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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取消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公司法规定非货币出资怎么出资)

裁判规则


不存在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形,公司即做出关于取消股东资格的决议,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赋予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严重侵犯股东权利,决议无效。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31日,世纪天鼎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减少至1138.2万元人民币,其中减少张胜才全部实缴货币出资61.80万元人民币,取消张胜才股东资格……”,世纪天鼎公司股东林余存、吴忠翔、陈永平、林会仓、吴成辉、王名昭、贾涛在该决议上签字。此次会议世纪天鼎公司未通知张胜才参加。


张胜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14年10月31日股东会决议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再64号【张胜才与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再审民事判决书】


股东资格是股东的基本权益,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非法剥夺。通常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形有:股东将其股权合法转让、股东的股权由公司收购、股东未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被除名、股东因违法受到法律处罚而被剥夺股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股东如自愿放弃股权,应做出明确且有效的意思表示,经股东会表决后按照《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退出机制和程序进行。


本案中,世纪天鼎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胜才与世纪天鼎公司或者其他受让人达成减少出资额、股权转让或者其他协议。世纪天鼎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张胜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或者张胜才有其他应被剥夺股权的情形。即对于张胜才是否脱离股东身份,以及具体以何种方式、何种价格、何种程序脱离股东身份均没有进行协商。现诉争决议内容是“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减少至1138.2万元人民币,其中减少张胜才全部实缴货币出资61.8万元人民币,取消张胜才股东资格。”《公司法》及世纪天鼎公司章程均规定,世纪天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但该职权不等同于可以直接减少张胜才的实缴出资为0,取消张胜才股东资格。诉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及世纪天鼎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严重侵害张胜才的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2014年10月31日股东会决议中诉争条款的内容违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世纪天鼎公司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股东会决议中“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减少至1138.2万元人民币,其中减少张胜才全部实缴货币出资61.8万元人民币,取消张胜才股东资格”的内容无效。


实务分析与公司治理建议


Ⅰ、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管理、获得分红的前提,无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形,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将其股权合法转让、股东的股权由公司收购、股东未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而被除名、股东因违法受到法律处罚而被剥夺股权。


为了防止股东未按期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在成立阶段最好将股东未按期出资及抽逃出资的处理规定写入章程,比如“未按期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逾期出资的20%未出资额的违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且经公司通知仍未缴纳,公司可依约解除其股东资格”等,心存侥幸的股东不敢越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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