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香港注册公司内地经营劳动纠纷(香港劳务合同模板)

本讲案例目录


案例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未废止前未办理就业证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未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2:未办理就业证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被认定为自2018年7月28日起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3:未办理就业证的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被认定为自2018年8月24日起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下面,我们来介绍本讲的具体内容。


壹、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时劳动关系问题的简要说明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6月14日发布《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决定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2018年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以及《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规定“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起,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因此,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时的劳动关系问题,分为两个阶段,在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之前,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需要持有有效《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才能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在此之后,则不受此限制。即意味着,在2018年7月28日之前,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没有依法办理就业证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其与单位之间就不构成劳动关系,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当然,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自2018年8月23日起,未办理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认定为劳动关系(详见案例介绍)。


相关法律法规: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已废止)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现予公布。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国务院


2018年7月28日


附件(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精神,为进一步便利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促进交往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张纪南


2018年8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为进一步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要完善相关制度,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为有在内地(大陆)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的改造升级,支持港澳台人员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登录,提供求职招聘服务。


三、各地要加强工作部署和政策宣传,及时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和港澳台人员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维护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权益,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四、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起,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贰、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时劳动关系问题的司法案例


案例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未废止前未办理就业证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未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号:(2018)粤民申12436号


裁判文书摘录:……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具有涉港因素。当事人对本案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公司为内地企业,何××以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为基础,起诉请求××公司支付1999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港澳台居民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必须取得就业许可或者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港澳台居民,不仅劳动合同无效,而且该港澳台居民与内地企业亦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原审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为何××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另外,原审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生效裁定时,《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并未失效。虽然何××在申请再审时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已经取消,但何××主张的是1999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工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亦不应认定其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何××如确已付出劳动,还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劳动报酬。综上,何××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案例2:未办理就业证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被认定为自2018年7月28日起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19)琼01民终4758号


裁判文书摘录:……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2005年1月,连××入职×义公司处,任副总经理职务。连××与×义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均为一年,劳动报酬为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2015年4月15日,×义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同意免去连××同志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股东会决议。2015年5月20日,×义公司发布《关于连××同志免职的通知》(××义发[2015]7号),载明:根据股东会决议,于2015年5月20日免去连××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同日,××行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琼理正行发[2015]10号股东会决议,内容为:经全体股东一致讨论决定,同意选举连××为公司总经理。……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2年5月23日向连××颁发海台港澳就字第××××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该证件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于2015年6月17日向连××颁发琼台港澳就字第××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该证件有效期至2016年6月16日,2016年6月13日,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该证件上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内容为有效期至2018年5月15日。连××在×义公司、××行公司工作的其他期间没有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连××与×义公司、××行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05年1月至2015年5月连××在×义公司工作,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10日连××在××行公司工作。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被废止前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被废止前,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只有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才受法律保护,未取得就业证的,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本案中,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被废止前,连××仅在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6日、2016年6月13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取得有效的就业证,其他期间未依法办理就业证。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同年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并通知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故自2018年7月28日起连××无需办理就业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综上,一审法院确认连××与×义公司在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连××与××行公司在2015年6月17日至2018年5月15日、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连××主张劳动关系期间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行公司与连××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如何认定;二、××行公司应否向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148元;三、××行公司应否向连××支付拖欠的3笔公估业务提成89837.35元。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行公司与连××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行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连××出具《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中亦认可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15年6月1日开始,因连××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6日、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7月28日期间未按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就业证,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故该期间仅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但连××在2015年6月17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取得了有效的就业证,故一审认定其与××行公司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自2018年7月28日起,根据《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连××不需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身份,此时其仍在××行公司工作,故其自2018年7月28日起与××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中载明:请连××于2018年10月10日前,完成所任职岗位工作内容的交接,并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责任自负。××行公司为连××交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10月,连××持续打卡上班至2018年10月,××行公司自2018年5月31日后未给连××安排工作岗位,系××行公司自身原因,而非连××存在过错,××行公司在仲裁庭审中认可双方于2018年10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二审中主张与连××自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10月10日存在劳务关系是对法律理解的错误,但表明其认可连××工作到2018年10月10日的事实,综上,应认定××行公司与连××于2018年10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故,一审认定连××与××行公司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8年5月15日、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行公司主张连××被劳务关系中断了劳动关系、自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10月10日仅与连××存在劳务关系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未办理就业证的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被认定为自2018年8月24日起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19)辽02民终7936号


裁判文书摘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钟××为台湾居民,于2018年4月入职被告大连××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9月1日离职。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了薪资。就职期间,原告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属于台湾居民,其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废止之前在中国大陆就业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故2018年8月23日之前其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原、被告双方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现主张2018年5月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的双倍工资,仍应受《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约束,原告在本案中基于劳动关系而请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是台湾居民,被上诉人大连××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是在内地经营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参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一款“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双方在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期间所建立的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据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应为2018年8月24日,至上诉人钟××2018年9月1日离职,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未超过一个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情形,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