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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年58号文原文(财税2017年58号文件全文)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预付工程款或开工保证金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直接向发包方开具收款收据。


在实际工作中,发包方可能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预收款或开工保证金的增值税发票,那么风险在哪里呢?


首先,如果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计税项目时,导致会预缴2%的增值税。其次会占用建筑企业现金流。


以下举例说明:


【例】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一条省道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6.6亿元。合同约定,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开工之前,建设方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09亿元。


【涉税风险】根据财税文件: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


按2%的预征率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税处理】


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在劳务发生地预缴2%的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金额=10900/(1 9%)*2%=200万元


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7%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10900/(1 9%)*9%=90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当期进项税额为0。


应缴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700万元


【结论】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现金流。


知道了风险,下面谈一谈如何规避这种风险?


第一,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在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进行如下约定:


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付账款或开工保证金时,根据财税2017年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


第二,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


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为收到预收款的下个月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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