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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金额定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中其他严重情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税款多少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具体骗取税款数额多少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予以把握。


以下是本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的判处无期徒刑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例,了解犯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税款多少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量刑情节对判刑的影响。



案例一:郑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刑初97号


被告人郑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合计约人民币54321604.94元。郑某既实施了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行为,又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属于手段牵连犯,按照择一重罪原则,应认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郑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郑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刑初61号


1.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虚假申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113265365.29元系主犯,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不予从轻处罚。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许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骗取退税款计11326536529元系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许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3.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骗取退税款计62986714.02元系主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4.韦某受徐某指使,参与骗取退税款计83927068.67元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韦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刑终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案例三:黄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刑初字第65号


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陈某、雷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采用循环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8.7亿余元


1.黄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整体策划、组织、实施犯罪,且到案后拒不认罪,依法应予严惩。黄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1.陈某、黄某乙受黄某某指使各自负责关键环节,不宜认定为从犯,但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予酌情从轻处罚。(1)陈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2)被告人黄某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3.雷某某、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1)雷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2)黄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案例四:俞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刑初00007号


一审:


俞某某为骗取出口退税,与诸暨A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财务负责人边某某商定,让诸暨A袜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未实际出口产品已缴税的假象,共计骗取出口退税人民币20168856.53元


诸暨A袜业有限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7533387.08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31474462.84元,诸暨A袜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602670.95元,边某某个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113000.79元。


1. 俞某某虽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但因其犯罪所涉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据此从轻处罚。俞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单位诸暨A袜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钟某某、边某某与被告人俞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不分主从。(1)被告单位诸暨A袜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钟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浙刑终40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鉴于本案被骗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得到追回,三被告人在一、二审期间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考虑与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对俞某某、钟某某、边某某分别所犯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改判:(1)俞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万元;(2)钟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3)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五:李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刑终50号


李某某、何某、邱某某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目的,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88849035.34元,实际取得退税款277306387.78元,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11542647.56元,系部分未遂。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惩处。


1.李某某系主犯,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何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邱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六:张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刑初字第196号


1.张某某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4500余万元,其中未遂700余万元,系主犯,虽认罪态度较好,但其犯罪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特别巨大经济损失,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张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张某平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4500余万元,其中未遂700余万元,系主犯,归案后如实坦白,可从轻处罚。张某平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


3.詹某参与骗取出口退税1600余万元,其中未遂300余万元,系主犯,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詹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4.王某仙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4500余万元,其中未遂700余万元,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某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5.郑某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1200余万元,其中未遂400余万元,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坦白,可从轻处罚。郑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6.陈某平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3100余万元,其中未遂300余万元,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坦白,可从轻处罚。陈某平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从上述案例来看,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适用无期徒刑的刑罚并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即使是骗取出口退税款相同,也可能因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


在案例三当中,一审法院认定俞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款2000多万元,判处俞某某无期徒刑,但二审法院考虑了与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改判俞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在没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下,骗取出口退税款2000万元的,可以作为一个量刑的参考点,对于不超过这个标准的,皆在有期徒刑幅度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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