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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3号公告全文(国税2016年53号公告作废了吗)



No.1




特定业务类型不能抵扣情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资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注意: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如果是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增值税上强调管理不善即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允许抵扣,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例如:新冠疫情期间餐饮企业购买的食材因防疫期间不能营业造成的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雨季,企业因受洪涝灾害导致资产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用做转出。


No.2


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情形


什么是不合规发票?


简单说,就是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开具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


一、未按规定要求填列项目情形


(一)公司名称错误、简写、未填写等;商品简码错误、税率或征收率错误等。


(二)备注栏未按要求填写


下面为发票备注栏有特殊要求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差额开票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5、异地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6、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7、货运发票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8、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9、单/多用途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规定: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10、代办退税出口货物发票开具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六条、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11、水资源税特殊要求(河北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第二十二条、关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问题:收取 的水资源税税款信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 水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12、补开营改增以前的已纳营业税发票(河北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经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7年1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开具普通发票时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并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


13、房开企业因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红字发票开具备注栏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14、房开企业预收款开票(河北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


第四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开具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需要开具发票的,如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暂无法确定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暂不填写,其他项目应填写齐全,商品名称为“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预收款”,备注栏注明预收款性质(如:定金、30%首付款等)、预售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商品房面积。


15、会议费发票要求(河北省)


河北国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二、涂改发票


发票填写项目,由于填写错误,打印出来后在错误项上进行修改情形,属于不合规发票。


注:发票项目填写齐全一次打印,不能修改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税总货便函2017年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三、发票专用章加盖不规范或重复加盖


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代开企业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用发票情形除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司公章”都属于不合规发票。


四、销货清单不规范的发票


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普通发票的销货清单没有这样的要求。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五、未按规定填写税收分类编码或税收分类编码和商品名称不匹配的发票


六、异常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发票。


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政策依据:税总2019年38号公告




No.3


资格不具备不能抵扣进项税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备税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法规:“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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