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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无形资产加计扣除(无形资产加计扣除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


首先:期初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其次:


期末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0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75%,纳税调增减少75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75%/10*6/12=15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75-15=910(万元)






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申报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规范2017年研发费加计扣除规范的文件有三: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按照三文件要求,2017年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只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申报,并做好加计扣除项目资料备案工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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