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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个人通讯费报销新规定(广西异地交流干部交通费用报销规定)



通讯、交通补贴能免税的政策背景

通讯、交通补贴免税是占了公务员的光。2000年后,国家加强机关单位的作风建设,为了降低机关单位运营费用,推动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通讯制度方面,逐步取消为机关单位领导配备手机、传呼机,不再实行通讯费据实报销制度。在货币上,对领导干部进行补贴。公务用车制度方面,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只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执法执勤等车辆,相应为公务员提供交通补贴。



作为机关单位通讯、交通补贴政策的配套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通讯、交通补贴免征标准由各省级政府具体制定,企事业单位也参照这个文件执行。



下面针对财务人员运用政策错误的情况进行分析并解决问题

1、不清楚所在省市的政策实施情况,以致没有认真了解研究具体政策,把通讯费、交通补贴全部纳入个税的计税基数,造成单位员工增加个税负担。而有些单位,通过给员工凭票报销费用的形式发放补贴也是不可取的,遇到税务稽查,会把员工补贴并入工资来计算补缴个税,还不如直接列入工资表简单明了。


财务人员和人事部门工作者要专门研究政策,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科或12366热线电话,确认当地是否有相关的免税政策。


2、有些单位了解当地的政策,但具体运用上存在重复列支通讯费、交通费的情况。如果已经向员工发放通讯、交通补贴,则部分通讯、交通费就不能重复支出,如果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已经发放员工通讯补贴,就不应该再出现员工手机购置费支出,两者有一项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交通补贴的主要用途,根据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由此可见交通补贴主要用于市内交通费,单位向员工发放交通补贴,就不能再列支员工因公务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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