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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概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内容




一、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总结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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