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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五条(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2015)


“通知”显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经开区为湖南省第一档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30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渌口区、醴陵市、攸县为湖南省第二档次,最低工资标准为1740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茶陵县、炎陵县为湖南省第三档次,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在此次调整前,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是2019年10月1日。当时,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经开区为1700元/月,此次增加了230元/月;渌口区、醴陵市、攸县为1540元/月,此次增加了200元/月;茶陵县、炎陵县为1380元/月,此次增加了17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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