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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扶贫政策中农户小额贷款的标准是(根据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一、贷款用途: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主要用于种养业、 工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增加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中实际控制主要家庭资产和生产经营行为的成员,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之间;


2、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通过农合机构评级授信;


4、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


5、已向村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队提交《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申请表》,并通过村、乡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的审核、公示;


6、向农合机构递交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申请表》,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签署的日期至递交日不超过30天;


7、农合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脱贫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1、已消除致贫风险或已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人口信息库清退的边缘易致贫户;


2、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


3、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


4、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5、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四、过渡期内,借款人在还清贷款、且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农合机构可向其多次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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