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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及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与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所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一种成本支出。



那么政府非税收入有哪些管理办法呢?


一、设立和征收管理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的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财政局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2.调整规定


调整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办理。


3.部门职责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执收部门不得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


4.强制规定


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严禁有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拖欠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加快收缴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二、票据管理


1.种类范围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分为:


(1)通用票据(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专用票据(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3)一般缴款书(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禁止事项


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不得将票据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串用、互相代替。


3.申领要求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4.处理保存


(1)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销毁须经原核发财政部门查验。


三、资金管理


1.强制规定


(1)非税收入必须上缴相应的各级次国库;


(2)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2.分成原则


非税收入分成是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


(1)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2)省级与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3)部门和单位(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3.性质归纳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四、监督管理


1.体制建设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2.公开项目


非税收入必须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以及标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违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当然,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还会不断完善发展,它不仅能平衡市场经济与政府收入的分配关系,还能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更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 所以大到企业机关,小到公民法人,都是非税收入的重要监督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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