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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17亮点(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一共多少条)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公布施行起,历经2007年、2012年、2017年和2021年四次修正,通过不断优化完善民事诉讼规则,有利的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2021年的第四次修正,修改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新增修订涉及的在线诉讼、送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司法确认程序五个方面为人民群众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本文将重点对这五个便民亮点进行介绍。




一、修改完善在线诉讼规则,新增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条款




新旧条文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便民亮点:




我大中华国土面积达960万多平方公里,为维权有时都要不远万里奔赴到异地进行立案开庭等,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遇到欠款金额大的,这成本支出也就支出了,若是遇到标的额小的,这交通成本就能劝退不少人了。




此次修订,正式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在线诉讼规则,即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同时明确了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给出的数据,2020年全国法院全部开通网上立案功能,网上立案申请超过一审立案申请总量的54%。同时法院也在不断健全网上庭审、电子证据、异步审理等规则,保障在线诉讼依法规范进行。由此可见在线诉讼不仅仅是白纸黑字写入了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充分落实。




二、修改完善电子送达制度,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新旧条文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便民亮点:




1.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从2022年起也可以电子送达。




此次修订在之前部分法院试点实施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基础上,正式在全国法院实施该送达方式了。同时第九十条还特别规定,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即法院不得以已经电子送达为由,拒绝受送达人要求送达纸质文书的需求。




2.公告送达期限由60天缩短为30天,大大缩短了公告送达时间,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以往实践中由于部分被告基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联系而需耗费两三个月的时间用于公告送达,甚至有的被告就是故意躲起来,希望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拖延案件的审理,遗憾的是,他们的目的真的实现了。




现在公告期由60天修改为30天,不仅仅能加快案件的审理,也能有效杜绝被告故意躲起来,通过公告送达拖延案件审理情形的发生。




三、修改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规则和期限




新旧条文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便民亮点:




原简易程序最长审理期限是6个月,此次修改后审理期限缩短为4个月。此外,删除了继续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当事人同意的前提条件。




四、修改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新旧条文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便民亮点:




1.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规定小额诉讼的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2.明确和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提高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同时,规定了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情形。




3.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负面清单,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等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4.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期限(期限为2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的规定。




5.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转换机制等。




五、修改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




新旧条文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便民亮点:




1.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




2.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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