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试点改革范围涵盖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应强化名称自主申报的主体责任,承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办理登记时,企业被发现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及时对其纠正。对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企业登记机关将科学运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进一步明晰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对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其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请名称争议诉讼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