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固定资产,指企业经营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同时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税法规定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条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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