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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黄金(黄金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核心)


所有权特征:强制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方式:物权首次产生、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所有权的首次产生:生产、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有约定按约定


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国有化、没收


其他直接取得:先占(无主物、动产、以所有意思占有)、添附(混合、附合、加工)、拾得遗失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善意取得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货币、不记名证券


所有权的灭失:相对灭失(物是人非)、绝对灭失(所有权客体的原因灭失)


共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用益物权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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