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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撤销房屋买卖税费能退吗(买卖房产过户没交税可以撤销)

在实际购房过程中,购房人与开发商可能会因为各种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产生纠纷,进而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就涉及赔偿的问题,本文通过一则案例,主要分析解除合同后因购买房屋所交付的税费等费用是否退还的问题。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3日,张某甲、张某乙(乙方)与甲公司(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甲、张某乙购买甲公司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与博爱道交口西南侧君临大厦XXX号的酒店型公寓。原告于2010年1月7日交齐房款。此外,被告甲公司还收取原告委建协议款、契税、维修基金、权属登记费、印花税、采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案外人天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收取了垃圾清运费、装修押金、机电设施运行费、物业费。2010年9月5日,双方实际交房验收。此后,被告甲公司两次擅自破门进入原告房屋,将讼争房屋内设计为厨房的顶棚新设了污水管道,将同轴楼上厨房改为卫生间,该卫生间污水管道通过讼争房屋厨房顶棚进入厨房主干管排水管道。原告因商品房交付后开发商擅自破门改变房屋设计与其进行交涉要求其恢复原状,但是开发商不同意恢复,后经多次协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权属登记费、采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08793.65元。


3、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608793.65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商品房设计变更有明确约定:“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90日内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双方对商品房涉及变更的情形有明确的约定,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因此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是没有争议的。被告在不通知、不协商的情况下擅自破门改变房屋设计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的约定,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赔偿范围是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所有税费及相关费用(包括委建协议款、契税、维修基金、权属登记费、印花税、采暖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装修押金、机电设施运行费、物业费)、支付违约金以及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所有费用及相关费用508793.65元,支付原告利息3087元,违约金4527.87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律师总结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擅自变更商品房设计,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缴纳的因购房而产生的费用,在被告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应该将这些费用同已付房款一同返还,这也是民法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被告在合同生效的情况下,违反诚信和全面履行义务原则,为了自身商业利益,破坏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购房而缴纳的各种费用也属于原告损失的范围,因此被告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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