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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上诉(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2015年,桓台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原桓台县国家税务局未依法履行对桓台县X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年检工作职责,也未发现X公司存在残疾职工没有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情况。X公司通过虚报到岗残疾职工人数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致使国家税款损失27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发现线索后,该院迅速开展调查核实,摸底排查、调研走访被冒用信息的残疾人,对未实际到岗的残疾人人数、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实,调取相关税收管理台账,固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相关证据,分别于2015年9月9日和2018年3月15日两次向原桓台县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但原桓台县国家税务局在两次收到检察建议后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未追缴被骗取的税款,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一审判决后,原桓台县国家税务局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9月1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税务部门收到行政判决书后,表示将立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追缴税款。税务部门认识到了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性,并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依法行政、全面履责,并接受进一步监督。


“此案的成功办理,检察机关实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了国有资产,守护了国家利益。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强化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共同形成诉讼保护合力。”该院检察长常永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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