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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防治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


河北邯郸网友问:“河北省邯郸市主城区内的房地产项目(非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否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利部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四种免征情形为“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因此,您提到的房地产项目(非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属于以上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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