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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激励和引导(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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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践中,全民参保计划最大的难点也是最大的突破口,就是灵活就业和农民工群体,其中又以新业态从业人员为重点。在我国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两种制度并立的情况下,出现了有些群体未参保、断保或者重复参保,另一些群体则错位参保的现象,比如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却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而关于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是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规定,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上述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一是明确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适用范围。要对新业态中的就业形态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为标准,结合参加的养老保险种类,合理界定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范围,从制度上减少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错位参保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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