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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七条的适用(担保法解释第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编者按】公司纠纷,合同纠纷,证券纠纷,票据纠纷,民刑交叉。中国民商事审判最前沿、争议最集中的疑难问题,终于迎来了一把尺子。



三是从《合同法》第52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出发,判定《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是否属于能够导致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该等审判思路下的主流观点是认为该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而认定担保有效。例如:


二、审理思路的统一


可以看到,在非关联担保的情形下,债权人的举证义务相对较轻,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否则债权人无须对公司决议机关进行确认和举证。


(本文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新宇律师团队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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