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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一、发文背景和依据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与州财政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3.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4.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二)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七条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七条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执行,不得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征收。对原《凉山州地方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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