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讲课的时候,碰到一个客户对保险的免税节税功能很看重。想让我把保险免税节税的逻辑详细讲下。
于是,我整理了一下的逻辑。也发出来供大家参考。
为什么说保险是免税避税资产?这要从保险的购买、持有、理赔三个环节来分别展开说明。
一、在保险的购买环节。目前国家专门推出了税优健康险和税延养老险,购买这两款产品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减,相当提升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购买这两款保险的客户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国家这么规定的原因也是号召大家购买保险去应对未来的养老风险和健康风险,减少对社保基金和医保基金的冲击。所以,从本质上,国家鼓励大家购买保险,这是保险的属性决定的。
二、在保险的持有环节。会涉及到投保人领取的红利、被保险人领取的年金和受益人领取的受益金。
首先,在红利领取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546号)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按照保监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一般来说,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人寿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红利,通常不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的,还要根据经营情况和以前的预计来决定是否返还,故不适用此条款。所以,红利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其次,在年金领取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超过规定范围的,面临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然而《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年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从保险公司领取的生存年金,保险公司都是全额给付,并没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最后,在身故保险金领取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五款明确规定了保险赔款。所以,领取保险理赔金,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为什么在当前保险是免税资产的说明。
那在当下,金税三期已经开始实施,金税四期已全面启动的情况下,税收征集会更加精确。现在买了保险,以后会不会征税?
从我国的税种来思考和分析就会明白,我们的税种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五大类。
第一,保险已经购买,不会再流转,所以,不会交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前面已经证明了保险是不需要交所得税的,虽然从保险公司获得了年金和赔偿金,但都不需要交税。
第三,财产税包括目前的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这些和保险无关,未来可能会征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这两个也是财产税的类型。资本利得税在欧美国家征收很重,主要以不动产买卖获利或者股票买卖获利来征收,属于资本上涨带来的意外受益。但是保险,是以人身为标的和保障对象,不是一般意义的资本获益。欧美国家资本利得税都不包括保险,我们以后即便征收,也不会包括保险,因为不是一类财产类型。另外,如果征收遗产税,那要以遗产为课税对象,指定受益人的保险,不被纳入遗产,自然不会征收遗产税。国外通用的规避遗产税的方法就是信托和保险。
第四,行为税,主要是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自然不会对已经购买的保险征税。
第五,资源类税,主要是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等,和保险无关。
这五大类税收类型里,只有财产税可能和持有保险有关。但是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从法理上来说都不会对保险征税。
未来,股票、存款、房产、房屋空置可能都会被征税,但保险,因为人身属性以及养老、健康的保障属性,是免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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