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最新解读)

一、替对方承担税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我们来看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3026号 民事裁定书内容节选,就明白了:


《拍卖规则》中明确规定“所产生的税、费、出让金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不存在任何歧义。我国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无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因此《拍卖规则》的该项规定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税费缴纳的规定,也未排除房屋竞买人的主要权利,不属于无效条款。


二、替对方承担的税费究竟能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判断一项业务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要看三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很显然,替对方承担的税费是真实的、与企业的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税费的金额也合理,因此,替对方承担的税费支出本身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但是,实务中为什么会出现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形呢?究其原因,是因为扣除凭证!总局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扣除凭证是否有效,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原则。否则,支出即使发生了也不能扣除。实务中,替对方承担的税费我们通常以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完税凭证虽然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不符合关联性,替对方承担的税费不管合同怎么约定,都不能改变法定的纳税义务,即使合同约定销售方的税费由购买方来承担,该纳税义务还是属于销售方,销售方纳税的完税凭证应作为销售方成本费用的扣除凭据,其关联的是销售方的纳税义务,所以不能作为购买方的扣除凭证。


购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了对方的税费,其实际就相当于在该业务的交易中增加了一笔交易成本。因此,替对方承担税费的扣除凭证应当是购买货物或服务等的发票,而不是对方的完税凭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