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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是什么(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原则的举例)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介绍过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今天我们来介绍另一个很重要的要求,就是可比性。由于会计分期假设,我们可以把企业连续的经营划分为一个一个长短相同的会计期间,会计分期为可比性提供了一个先决条件,可比性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相比,另一个是不同企业同一时期相比较。


如果是同一企业,那各期的核算方法大致相同,就算有变更也不会有太大变化。此时针对同一企业,可以比较不同期间,比如说比较本月和上月,本年和上年,可以对比出企业不同时期的经营成果和其他指标。对企业今后的经营方式都是很有帮助的。那如果是根据不同企业,他们之间的核算方式也许不尽相同,但都在同时经营的情况下,不管是根据什么核算方式,把他们统一期间的经营业绩等相比较,也是合乎情理的。


可比性要求在,不同的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从而确保会计信息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同的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使得不同的企业,在统一会计期间进行比较。


以上就是本次为大家介绍的有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可比性的要求。我们还要强调的是,只有各个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他们之间的比较才是有用的。大家学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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