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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潘某某与柏某某等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是共同犯罪。最终判处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柏某某等其他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被判处不同刑期,同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法官说法】


某财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扬州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组织其员工上街派发宣传单、组织客户参观、旅游等方式,向社会不定向公众宣传公司发展前景和高额收益情况,招揽公众投资并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承诺定期返本付息,其行为方式属于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该类型犯罪特点往往表现为承诺高额回报、虚假宣传造势等方式,通过前期高额返利获取公众信任追加投资数额,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无法按时返本付息,导致集资参与人、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


在此呼吁公众投资需谨慎,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公司或者他人关于定期投资返息(特别是利率较高)的承诺,特别是对派发传单、组织旅游、茶话会等形式的一定要保持警惕,一定要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避免血汗钱、养老钱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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